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洪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洪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粤DN2****重型厢式货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北往南行驶途经**路与**路交叉路口实施右转弯时,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前方右部与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后尾左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林某甲倒地受伤死亡。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重要脏器损伤死亡。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洪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某现场报警并候待公安机关处理;且赔偿被害人林某甲亲属部分费用,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洪某某的户籍材料,现场勘查材料及相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协议书,谅解书,说明材料等;
2、证人邹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
4、鉴定结论:检验报告、鉴定书;
5、视频资料:光盘1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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