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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95********,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浙江省金华市**区**小**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浙G09****号小型轿车沿G235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区**镇**村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往北步行横过G235国道的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洪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单、接警单详情、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车驾信息查询单、刑事谅解书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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