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7〕7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4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座**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沪渝高速上行线右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42km+100m处,向左变更车道时,车辆左后侧与在左侧车道上被害人江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右前侧发生碰撞,碰撞后苏******号小型轿车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马某某(鲁******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坐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自己及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苏******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受伤,双方车辆、道路中间护栏及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装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洪某某于2017年3月8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已对被害人马某某家属进行了补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检报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比例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阳艳
2017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座**幢**单元**室;
2.侦查卷1册计14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