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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鲁某某等寻衅滋事、窝藏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15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公寓**栋**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2518,汉族,高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先福安**小区**栋**单元**楼**房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08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室,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洪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7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门面,2018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万某某、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湖南**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长沙市范围内侵害商标权纠纷的系列案件,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万某某、洪某某等被控假冒酒鬼酒商标的系列侵权案件众多当事人,不满该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诉讼指控和索赔诉求,通过微信群的社交平台相约于2018年12月3日1时许前往该所办公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律政大楼,集体表达不满和哄闹。2018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楼上发现被害人周某某、于某某、段某某、郑某某等代理律师离开事务所办公室去停车场驾车外出,万某某立即下楼告知其他人涌至停车场出口处进行拦截。当周某某、于某某、郑某某、段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等六人驾车至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律政大楼地下停车场南门出口处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万某某、洪某某等人肆意拦截、围住不让离开,拳打驾车人周某某的头部、脚踢其身上。以有人被周某某驾车撞倒为由,鲁某某、吴某某、万某某等人强拉车门、拖拉车上的周某某下车,哄闹中随意殴打、踢打、追打周某某,经鉴定致周某某轻微伤;于某某、郑某某、段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被强拉下车并遭殴打,被强令删除手机录制的现场视频,郑某某、段某某被殴打后经鉴定致轻微伤;被告人洪某某在出口保安亭处拦住于某某,拉扯中打了于某某耳光,于某某被推打倒地后仍遭多人殴打,经鉴定致于某某轻微伤。

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洪某某、鲁某某、吴某某和万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吴某某微信记录截图照片、洪某某被行政拘留的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于某某、郑某某、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万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鲁某某、吴某某、万某某、周某某、于某某、郑某某、段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的辨认笔录;7.于某某拍摄的现场视频影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万某某、洪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肆意围攻、殴打他人,致使多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山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洪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现在处所。万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5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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