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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陈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房,2017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案,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于2014年5月因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陈某甲在雷州市福隆房地产西边地下停车场入口附近盗窃了符某某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随后骑回到雷州市宝龙宾馆停车车藏放。2019年12月1日,民警依法追回符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符某某被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车值款2436元。

2.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陈某甲在雷州市新城街道实验小学附近恒东百货楼门口路段盗窃了陈某乙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骑回到雷州市宝龙宾馆停车场藏放。2019年12月1日22时左右,被告人洪某某、陈某甲骑着盗窃来的摩托车至雷州市樟树湾路段时被民警跟踪抓获,缴获陈某乙被盗窃的一辆红色重骑牌二轮摩托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陈某乙被盗窃的重骑牌二轮摩托车值款2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二轮摩托车一辆、二轮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符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2017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洪某某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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