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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钟某某等三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号,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小区**室。因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8年5月18日在杭州市被含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1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宅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被抓获次日临时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于2018年5月1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行政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钟某某 、陈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同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同年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同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同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微信昵称“马先生”、老鹰等)向尹某甲、尹某乙(已另案处理)等人出售“橙子”统计软件,供其在含山县境内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内作赌资统计使用,违法所得19983元。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洪某某(微信昵称“阿三”、“大公主”等)以日卡180元左右的价格从微信昵称“擎天柱”处购买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路虎”统计软件,转手以加5至10元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微信昵称“资源帝小陈老师”、“金灶沐”等),由陈某某提供给钟某某(微信昵称“马先生”、“老鹰”等),钟某某以每张再加5至1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用于微信群中的赌博统计,累计达六十人次,违法所得12000元。

2018年6月15日,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案件中路虎更新9.1版本程序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固定后的“znSZoM41Mxxxx.ipa”IOS应用程序包基于腾讯微信6.6.5.32版本修改,具有向腾讯微信主程序注入代码文件,对微信内置函数进行hook,从而避开微信的保护措施,增加“授权”、“下注”、“查询期数”、“查询坐庄”、“查询总输”、“查询总赢”、“自动发送表情”、“玩法介绍”“返水”、“上分”、“上庄”等项目,增加额外的设置界面等功能。

 洪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在杭州市临安区公园城小区门口被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钟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向含山县公安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临时羁押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国章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含公(网安)勘【2018】065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P102-P136)。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钟某某、陈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达60次,为他人微信赌博提供便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彬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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