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6221971********,汉族,初中毕业,安徽庐江县****厂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9年1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7281988********,汉族,初中毕业,安徽庐江县****厂生产厂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户籍地江西省定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9年1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洪某某、郭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安徽庐江县****厂的经营中,私自在雨伞上使用注册“**”商标,按照货号101单价9.5元/支;货号305单价9元/支;货号333单价9.5/支,货号356单价11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
一、现场搜查扣押的事实
2018年12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侦查员依法对庐江县****厂仓库、李某某、孟某某、胡某某店里进行了现场搜査,扣押了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雨伞、雨伞配件、雨伞标牌。现场查获涉案假冒**伞共计价值239360元。经浙江**制伞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产品均为假冒**牌雨伞。
1、在安微庐江县****厂仓库现场查获货号101“**伞”245箱(一箱40支);货号305“**伞”40箱(一箱60支);货号333“**伞”6箱(一箱60支)。涉案价值118120元。
2、在南阳市**市场李某某店内,搜查出货号356“**伞”15箱(每箱60支);货号101“**伞”68箱(每箱40支)。涉案价值35740元。
3、在南阳市镇平县**街孟某某店内,搜查出型号101“**伞”28箱(一箱40支);型号305“**伞”9箱(一箱70支);型号305“**伞”11箱(一箱60支);型号356“**伞”1箱(一箱60支)。涉案价值22910元。
4、在洛阳市**市场胡某某店内及仓库,搜查出货号305花色“**伞”29箱(一箱60支);货号305格子“**伞”19箱(一箱60支);货号:333“**伞”7箱(一箱60支);货号:101“**伞”86箱(一箱40支)。涉案价值62590元。
二、经查证已经销售的事实
2018年9月15日、11月7日,洪某某两次销售给安徽宿州张某某货号101的假冒**伞价值2716元。
2018年9月15日,洪某某销售给湖北荆州夏某某货号333的假冒**伞价值6000元。
2018年9月-11月期间,洪某某多次销售给南阳李某某、镇平孟某某、洛阳胡某某假冒**伞,南阳市卧龙区“**牌”雨伞代理商满某某受浙江省**制伞有限公司的委托,从上述几家店里收购假冒**伞价值53471元,按照洪某某实际销售价计算共计44353元。经浙江**制伞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孟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洪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郭某某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附:
1.被告人洪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