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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赵某某组织卖淫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初中,群众,南雄市**休闲中心前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村**巷**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号,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5********,汉族,高中,群众,南雄市**休闲中心前任部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栋**房,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栋**房,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赵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至7月27日,南雄市**休闲中心组织女技师为嫖客提供卖淫活动,主要服务有268元和379元两种(原价288元和399元,嫖客找工作人员订房可优惠20元),268元的服务主要是按摩、推油、“打飞机”(即技师用手套弄嫖客生殖器官直到射精),技师分得120元,**休闲中心分得148元,379元的服务主要是按摩、推油、“口交口爆”(即技师用嘴含住嫖客生殖器官套弄直到射精),技师分得210元,**休闲中心分得169元。**休闲消费卡证实,肖某(工号866)、熊某仙(工号819)、王某华(工号811)、李某珍(工号833)、陆某兰(工号858)、陈某(工号801)、汪某草(工号800)、尹某聪(工号868)曾多次在**休闲中心进行卖淫活动。

2019年6月1日至5日,被告人洪某某在**休闲中心担任经理一职,被告人赵某某在**休闲中心担任部长一职。2019年6月1日,朱某某(已提起公诉)接管**休闲中心正式营业后,洪某某和赵某某明知**休闲中心组织女技师为嫖客提供卖淫活动,负责帮朱某某管理**休闲中心日常事务、管理技师、介绍嫖客到**休闲中心接受服务。2019年6月1日至5日,洪某某和赵某某明知**休闲中心主要服务有268元和379元,仍然继续为**休闲中心工作,并接待客人、介绍服务、收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和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和赵某某明知朱某某等人招募并纠集多名卖淫女在**休闲中心从事“口爆”等卖淫活动,仍帮助朱某某等人在**休闲中心接待客人、介绍服务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和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建申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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