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东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东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因故去北京上访,在本市条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1、李某到北京接访时二被告人遂向王某1、李某索要钱财,否则不回永城,继续上访。王某1、李某被迫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自费为其二被告人购买高铁票将其带回永城。
2、2018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因故去北京上访,本市条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1、李某到北京接访时二被告人遂让王某1、李某给其解决误工费3000元,否则不回永城,继续上访。李某被迫交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700元。而后二被告人跟随王某1、李某返回永城。
3、2018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因故去郑州省信访局上访,本市条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1、李某到郑州接访时二被告人不仅辱骂条河镇政府及党委书记王某2,并让王某1、李某给其解决误工费,否则不回永城,继续上访。王某1、李某被迫交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1000元。而后二被告人跟随王某1、李某从郑州返回永城。
4、2018年6月,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因故去去北京上访,本市条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1、李某到北京接访。二被告人遂让王某1、李某给其解决误工费,否则不回永城,继续上访。李某在被迫交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400元。而后二被告人跟随王某1、李某返回永城。
5、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在本市市政府门口下跪,辱骂条河镇党委书记被害人王某2,时间长达1时30余分钟,严重影响了市政府办公秩序。
6、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在本市条河镇政府办公楼前,辱骂镇党委书记被害人王某2,时间长达20分钟,严重影响了镇政府办公秩序。
7、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在本市条河镇政府办公室前,辱骂镇党委书记被害人王某2,时间长达20分钟,严重影响了镇政府办公秩序。
8、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在本市条河镇政府办公楼前,辱骂副镇长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时间长达20分钟,严重影响了镇政府办公秩序。
9、2019年5月,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因故去北京上访,本市条河镇工作人员王某1、李某及条河派出所民警戚传增到北京接访,二被告人遂让王某1、李某给其解决误工费,否则不回永城,继续上访。后王某1等人被迫交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1000元。而后二被告人跟随王某1、李某等人返回永城。
10、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因故去郑州市信访局上访,本市条河镇工作人员王某1、李某到郑州接访,二被告人遂让王某1、李某给其报销1000元路费,否则不回永城,继续上访。后王某1被迫交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200元。而后二被告人跟随王某1、李某返回永城。
11、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夫妇因故去北京上访,本市条河镇工作人员刘某及条河派出所民警戚某某、辅警魏某某去北京接访,二被告人遂让刘某等人给其解决误工费2000元,否则不回永城,继续上访。后刘某等人被迫交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1000元。而后二被告人跟随刘某等人返回永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洪某某、赵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王某2陈述;3、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赵某多次无故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赵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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