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汤某某、吴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洪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通过洪某乙的牵线下实际借款56400元给被害人俞某某,但要求俞某某签下80000元虚高借条。俞某某在陆续还款216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2015年10月,洪某甲持上述80000元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俞某某、洪某乙的债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俞某某在败诉后支付给洪某甲20000元。

2015年6月,被告人洪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实际借款23500元给被害人徐某甲,但要求徐某甲签下90000元虚高借条。2015年10月,洪某甲持上述90000元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徐某甲的债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后法院根据洪某甲的申请对徐某甲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款项。

2015年9月,被告人洪某甲、吴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实际借款38000元给被害人施某甲,但要求施某甲签下100000元虚高借条。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向施某甲收取介绍费6000元。施某甲在还款60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2015年12月,洪某甲持上述100000元虚高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施某甲等人的债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法院根据洪某甲的申请对施某甲强制执行。期间,洪某甲、吴某某等人至施某甲家中讨要债务,后施某某代为履行判决支付给洪某甲65000元及诉讼费用1150元。

2014年4月,被告人洪某甲实际出资,借由王某某名义,在杭州市萧山区实际借款188000元给被害人方某某,但要求被害人方某某签下300000元虚高借条,方某某此后陆续还款236000元。2016年5月,洪某甲在方某某已经清偿全部款项的情况下,授意王某某持上述300000元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方某某的债权,法院在核实还款情况后驳回王某某请求。

2015年10月,被告人洪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实际借款184000元给被害人方某某,但要求方某某写下400000元虚高借条。方某某在陆续还款320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2016年4月,洪某甲持上述400000元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方某某等人的债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法院根据洪某甲的申请对方某某强制执行,后方某某名下房产被司法拍卖,履行判决支付洪某甲191048元及受理费、申请执行费13129元。

2016年8月,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实际借款15940元给被害人朱某某,但要求朱某某写下40000元虚高借条。朱某某在家人代为偿还30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2016年11月,汤某某持上述40000元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朱某某的债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根据汤某某的申请对朱某某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款项。

2016年11月,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实际借款13000元给被害人高某甲,但要求被害人高某甲写下40000元虚高借条,后持续向高某甲讨要债务,高某甲陆续还款34000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等地,实际借款77000元给被害人颜某乙,但要求颜某乙签下200000元虚高借条。颜某乙在陆续还款685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此后,颜某乙根据汤某某的要求将名下车辆抵押给汤某某用于归还洪某甲款项(后以40000元赎回),将名下车位转让给汤某某(折价100000元转让),并由被害人颜某某(颜某乙之女)与汤某某签订了600000元的借条(实际无款项交付)。2017年10月,汤某某持上述600000元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颜某某、颜某乙的债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2017年期间,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合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实际借款133000元给被害人冯某某,但要求冯某某写下360000元虚高借条。冯某某在陆续偿还1350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2017年12月,洪某甲授意金某某,持上述360000元借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对冯某某的债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代为退出赃款6000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流水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单、起诉状、借条、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支付令、法院传票、法院应诉通知书、离婚登记信息、收条、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质证笔录、短信截图、参与财产分配呈批表、情况说明、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申请书、请求测谎申请书、请求原告本人出庭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分配举证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笔迹鉴定申请书、民事调解书、法庭审理笔录、转账记录、车位转让合同、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确认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调解回执、保证借款合同、取保候审申请书、病历、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乙、洪某丙、施某某、郭某某、高某乙、沈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金某某、乔某某、孔某某、孙某某、汪某某、洪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徐某甲、施某甲、朱某某、高某甲、颜某乙、颜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庭审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洪某甲、汤某某数额特别巨大,吴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部分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莫文超

                             检察官助理:徐佳春

                                 二○二○年三月三日

附:1、被告人洪某甲、汤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