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李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99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5月31日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

3 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4月29日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二日;因赌博,于2006年10月25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08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赌博,于2019年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赌博,于2019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路**号**室、**弄**号**室,组织、招引包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等参赌人员,采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3次,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 000元。其中,被告人洪某某负责组织、招引参赌人员及抽取头钱,被告人李某某帮助租赁**路**号**室赌博场地及帮忙打扫卫生、烧饭、打下手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一年内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住原处(联系电话:洪某某138********、李某某18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