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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张某甲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2001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2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201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2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洪某某按事先约定,在云南省弥勒市**高速路口,以每颗毒品“小马”17元、每克海洛因300元的价格向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小马”200颗(约净重18.04克)和海洛因约1克,支付钱款3700元。当晚,张某甲、洪某某吸食了毒品小马10颗后,联系了王某某,以每颗毒品“小马”22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了毒品“小马”50颗,收取钱款1120元(含试吸一颗费用20元)。剩余毒品洪某某藏匿于石某县**村**号其住所外的废旧轮胎旁。经鉴定,毒品“小马”的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小马”(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侬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人员笔录;(2)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3)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封装笔录及照片;(5)称量笔录及照片;(6)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扣押财物移交清单;6.电子数据:(1)侬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王某某QQ、微信提取笔录;(3)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鉴定意见及通知书:(1)(昆)公(司)鉴(理)字(2020)D0019号、(昆)公(司)鉴(理)字(2020)D0020号鉴定意见书;(2)石公(大)现检字(2020)1号、石公(大)现检字(2020)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8.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2)情况说明;(3)石公(大)强戒决字(2020)1号、石公(大)强戒决字(2020)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4)受案登记表、石公(大)行罚决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张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0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洪某某、张某甲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芳

检察官助理:卢铭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石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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