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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75********,白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现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店,个体工商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该县**社区**楼**单元**室,务工人员,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租赁肃南县****路一平房作为场地,并设置麻将机、扑克牌、筹码板等赌具,提供香烟、餐食,招引数十名参赌人员以“推饼子”、“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洪某某、张某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牌、筹码板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贺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洪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张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强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张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扑克牌、筹码板等物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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