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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严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路**弄**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村**号。2006年10月13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2年1月16日被裁定假释,2015年6月1日假释考验期满。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严某某、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被告人严某某的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2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0.8万余元。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杨某甲、杨某乙及被告人吕某某的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26万余元,并将上述投注额转投至被告人洪某某处,从中非法获利0.3万余元。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周某某的多期投注,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4.6万元,并将上述投注额转投至被告人严某某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账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严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搜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严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严某某、吕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严某某、吕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应泓游        

                    检察官助理  李久久

                              

                       2020417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严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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