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洪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小街**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洪某容留吸毒人员向某某、苏某、徐某、何某、徐某某,在洪某位于安顺市西某某***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洪某亦参与吸食。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洪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苏某、徐某、何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智华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现羁押于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