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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洪某某,曾用名洪学慧,绰号“尤娜”,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7********,汉族,专科文化,原天津市**寄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园**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8********,汉族,专科文化,原天津市**寄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排**号,现住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杨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15日,姜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天津**寄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姜某甲、张某某以**公司为依托,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姜某甲、张某某先后网罗闫某甲、姜某乙、王某甲、刘某甲、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闫某乙、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洪某某、杨某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由姜某甲、张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人为组织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姜某甲、张某某通过设立业务组、财务组、清账组、后勤组等形式对成员进行严密管控。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并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被害人还款逾期后,继而采用威胁、恐吓、人身控制、滋扰等手段索取非法债务,自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该组织先后实施多起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虚假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2017年1月、3月,被害人刘某乙两次到**公司借款,均由被告人杨某负责接待,每次借款6万元,共计12万元。2017年1月9日、3月6日姜某甲、张某某指使晋某某通过制造虚假流水的方式借给刘某乙12万元,并扣除手续费、利息等共计1.6万元,后刘某乙陆续还款2.82万元。由于刘某乙还款逾期,闫某甲指使姜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闫某乙等人进行追讨。2017年5月8日,被害人刘某乙到**公司商讨还款事宜,姜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闫某乙将其非法拘禁在公司地下室,期间,闫某甲对刘某乙有殴打行为。同年5月l1日,经刘某乙妻子付立颖报警,民警将刘某乙解救。后姜某甲等人继续向刘某乙催讨欠款,同年8月2日,刘某乙亲属又帮助其还款15万元。**公司非法获利7.42万元。

2.2017年7月,被害人张某甲到**公司借款5万元,由被告人杨某负责接待。被害人张某甲及朋友周某丙与**公司以借款、保证金、“服务费”形式,签订了12.5万元虚高借款合同。在张某某、姜某甲指使下,晋某某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以垒高债务,被害人张某甲实际得款4.55万元,被骗金额7.95万元。2017年9月至12月,张某甲还款逾期,闫某甲指使姜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闫某乙,多次到周某丙住处、张某甲单位、张某甲父母住处等地以辱骂、恐吓及非法进入周某丙住处进行滋扰的方式非法讨债。

3.2017年10月18日,被害人高某某到**公司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洪某某负责接待,**公司以违约金等名义诱骗高某某签订共计5.48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姜某甲指使晋某某给高某某转账5.48万元,后又要求高某某取出3.95万元转存至姜某甲等人账户。被害人高某某实际得款1.53万元。同年11月10日,闫某甲指使姜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闫某乙等人,以被害人高某某没有提供担保人为由,将高某某拘禁在**公司地下室。期间,姜某乙、王某甲、闫某乙、周某某对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殴打、侮辱,并强迫其签订6万元的借款合同。次日,高某某通过家人还款5.9万元后被释放。

4.2017年11月至12月,被害人张某乙两次到**公司借款4万元,由被告人洪某某负责接待,并以借款、保证金、“服务费”形式,签订了8.64万元虚高借款合同。在姜某某指使下,晋某某负责转账,王某乙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以垒高债务,张某乙实际得款3.05万元,期间被害人张某乙归还利息3000元,实际被骗5.89万元。2018年5月,被害人张某乙还款逾期,闫荣静指使姜某乙、王某甲、闫某乙、周某某多次到张某乙及其父母、奶奶家中采用喷漆、辱骂等方式非法索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刘某乙等人陈述;

2.证人耿某某、孙某某等人以及同案犯证言;

3.相关物证、书证;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分别作案二起,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杨某实施诈骗罪过程中,均有一起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翀

检察官助理:王晓岗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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