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洪新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新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洪新龙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南安市**镇**道的面馆里,向王某某出示一枚古钱币,并声称该钱币是古董。后被告人洪新龙与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先垫付鉴定的经费,待古钱币拍卖成功后,王某某再从拍卖款中获取报酬。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洪新龙在广州市将古钱币遗失,但其隐瞒该事实,欺骗王某某古钱币已成功拍卖,并以拍卖合同出现问题、拍卖款无法提现、需要经费打点等理由,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435724元。期间,被告人洪新龙共退还人民币2850元给王某某。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洪新龙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洪新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新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新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新龙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新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新龙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玉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洪新龙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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