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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21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10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冬羊夏虾”餐饮店,发现店面是用U型锁锁住的,于是洪某某把店门推开一条缝隙,钻入店内,在收银台盗窃了800元人民币现金。

随后,当日凌晨3时许,洪某某又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饺多多”餐饮店,发现店面是用U型锁锁住的,通过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收银台盗窃了750元人民币现金。

2020年10月30日中午12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家巷将被告人洪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书、人口信息及犯罪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陈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1550元人民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及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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