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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文品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洪文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2008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文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洪文品酒后驾驶已注销的大中型拖拉机(闽02-*****)沿翔安区翔安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古垵村路段欲左拐到张林村沙场路口时,在左转弯前不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与对向直行由梁某某驾驶载有乘客蔡某某的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梁某某受伤送医经抢救死亡、蔡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后果。经翔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洪文品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与乘客蔡某某均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洪文品即打电话报120救护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处理。归案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洪文品已与被害人蔡某某及死者梁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注销情况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前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陈述;

4.被告人洪文品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现场监控录像;

8.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视频监控资料调取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文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文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已经注销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文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文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洪文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洲

检察官助理:谢冬旭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洪文品现取保候审(电话:1386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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