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单位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161****,住所地南安市**镇**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德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卫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93****,住所地南安市**镇**村**区,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卫浴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人洪德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泉州市**卫浴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德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福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行(以下简称**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福建南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企业授信的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洪德某隐瞒公司经营亏损事实,向银行提供虚假的高额盈利的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书等材料,骗取上述银行的授信审批,而后在相应授信期间,被告人洪德某又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贷款资料,骗取上述银行的贷款、票据承兑等本金计人民币29942.2万元,至立案时尚欠本金计人民币29900.62944万元未归还,具体情况如下:
1.虚构向泉州*****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南安****有限公司、泉州****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浴室柜等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承兑汇票人民币2220万元、保理融资人民币1250万元、票据贴现人民币250万元,至立案时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4998万元逾期未还。
2.虚构向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南安市*****有限公司、南安市****有限公司、泉州****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水暖配件等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580万元、承兑汇票人民币9032万元,至立案时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9957.629443万元逾期未还。后**银行将上述不良资产债权批量转让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3.虚构向泉州****有限公司、南安市****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等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至立案时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逾期未还。
4.虚构向南安市****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水暖配件等事实,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5000万元,至立案时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逾期未还。
5.虚构向上海****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有限公司、泉州****有限公司、南安市****有限公司、南安市****有限公司购买黄铜锭等事实,骗取南安**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55万元、承兑汇票人民币3330万元,至立案时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3745万元逾期未还。
6.虚构向南安****有限公司、泉州****有限公司、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南安市****有限公司购买黄铜锭等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200万元,至立案时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5200万元逾期未还。
二、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被告单位福建泉州市**卫浴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企业授信的过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洪德某隐瞒公司经营亏损事实,向银行提供虚假的高额盈利的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审计报告书等材料,骗取**银行的授信审批,而后在相应授信期间,被告人洪德某又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虚构向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南安****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等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至立案时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逾期未还。
2019年8月26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洪德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贷款材料、纳税材料、电力材料、银行说明等书证;
2.证人洪某甲、薛某某、黄某某、尤某某、阮某某、洪某乙、王某乙、王某丙、蔡某甲、蔡某乙、游某某、林某某、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张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吴某甲、黄某丙、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洪德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洪德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卫浴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洪德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卫浴有限公司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洪德某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玉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洪德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十一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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