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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洪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通海县,住通海县**乡**号。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1月13日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洪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居住在云南省通海县的被害人石某某,并冒充西藏边防武警骗取石某某信任,数十次以借款为由骗得石某某人民币共9812元。

2020年2月至3月,洪某在网络聊天软件中认识居住在昆明市呈贡区的被害人赵某某,并冒充西藏边防武警骗取其信任。后洪某以要与赵某某结婚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9350元,并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洪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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