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洪建新,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6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2019年9月30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1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建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花园小区**栋楼下卖给卢某某1包冰毒(重量约为0.2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300元。
2、2019年2月7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心海宾馆大门口下坡处卖给卢某某5包冰毒(重量约为l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1400元。
3、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玉景花园小区大门口下坡处卖给卢某某2包冰毒(重量约为0,4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700元。
4.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老饭店对面巷子口处卖给卢某某2包冰毒(重量约为0.4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600元。
5,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朝阳路三小大门口对面马路上卖给卢某某2包冰毒(重量约为0.4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600元。
6、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老建材市场红绿灯处人行道上卖给卢某某2包冰毒(重量约为0.4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600元。
7、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大楼**路上卖给卢某某2包冰毒(重量约为0.4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600元。
8、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老建材市场红绿灯处人行道上卖给卢某某2包冰毒(重量约为0.4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600元。
9.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洪建新在武宁县**镇老饭店对面巷子口处卖给卢某某5包冰毒(重量约为l克),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洪建新1350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洪建新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帮助李某某送毒品的罗明宇。
综上所述,被告人洪建新先后九次贩卖冰毒给卢某某,合计4.6克,累计金额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建新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建新明知冰毒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建新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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