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洪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洪小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洪小某至晋江市**镇**村**号,趁门未关,遂入内至二楼一房间内,盗走被害人施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华为牌LND-AL30(荣耀畅玩7C)型手机及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华为牌BND-AL10(荣耀畅玩7X)型手机。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洪小某至晋江市**镇**村**路**号“****”店将上述两部手机销赃给蔡某甲。
2.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洪小某至晋江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川田牌CT150ZH型三轮摩托车,后驾驶至晋江市**镇**村**号门口路边时碰撞路边石头致三轮摩托车损坏,遂丢弃三轮摩托车,后被被害人洪某某寻回。
2019年10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洪小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并发还的三轮摩托车;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比例图及现场照片,证人蔡某甲的辨认笔录,洪小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入户盗窃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洪小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洪小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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