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94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0********,苗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镇**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在2001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8********,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洪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洪某某伙同被告人洪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两只射钉枪邮寄至义乌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洪某某、洪某又各自购买枪管、子弹等配件,对购买的射钉枪进行改造、组装,制造成枪支。2020年5月22日0时30分许,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乡**村**号被告人洪某某家中查获一把枪支,10颗射钉弹,1包钢珠。2020年5月22日21时0分许,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乡**村**号被告人洪某家中查获一把枪支。经鉴定,上述两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的自制枪支。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洪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洪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洪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洪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洪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私自组装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洪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洪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莎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洪某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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