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洪某某,性别: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街道**街道组**号,现住贵州省仁某某**街道**街道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批准,仁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对其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川,贵州贵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协议,由洪某某收购贵州茅台品鉴酒,以每瓶1500元、1600元、17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后宋某某转款117200元给洪建茗,洪建茗收款后用于网络赌博,未向宋某某提供贵州茅台评鉴酒。

    2、2020年1月,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协议,由洪建茗收购贵州茅台品鉴酒,以每瓶1600元至1800的不等的价格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先后共转酒款574000元给洪建茗,洪建茗收款后用于网络赌博,未向宋某某提供贵州茅台评鉴酒。

    3、2020年1月,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协议,由洪建茗收购贵州茅台品鉴酒,以每瓶19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田某某共支付酒款263600元给洪建茗,洪建茗收款后用于网络赌博,未向田某某提供贵州茅台品鉴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田某某身份证信息及银行卡信息、田某某及洪建茗微信信息、田某某与洪建茗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卡转账记录、宋某某与洪建茗微信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宋某某与王钮微信聊天记录、宋某某转账记录、杨某某与洪建茗微信聊天记录、杨某某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凡进必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2.被害人的陈述:宋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洪建茗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建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建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购酒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一、洪建茗于2019年3月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10日,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洪建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三、洪建茗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四、洪建茗在案发后部分退赔了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洪建茗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