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号。因盗窃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抢夺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与中山大道路口附近,趁被害人方某某不备,将其羽绒服左边口袋里的白色红米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042元。

同时,被告人洪某某又在上述地点,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右边口袋里的金色苹果7手机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052元。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洪某某抓获,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对案笔录、视频截图、被盗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等;2、被害人王某某、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或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德军

  检察官助理 :张  振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