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洛藏某某、男,24岁,1996年**月**日生,藏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31996********,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乡**村*社*号,现住泽库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泽库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泽库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泽库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洛藏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14时45分,在河南县方向的草滩上被告人洛藏某某与其朋友毛兰某某喝完7瓶青岛牌瓶装啤酒后,被告人洛藏某某驾驶青AN****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从青海省河南县方向驶往泽库县城G213线1461km+600米处时,在暂扣驾驶证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和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泽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后当场查获。
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被告人洛藏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青AN****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和钥匙1把、机动车行驶证、青AN****号一副牌照;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毛某某和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洛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管理研究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藏某某暂扣驾驶证期间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洛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才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解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青 AN****夏利牌小型轿车及车钥匙1把、机动车行驶证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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