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洛某某娃,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73********,藏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镇**村,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7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娃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洛某某娃伙同邓某某(已判)、林某某(已判)、汪某某(已判)等人在乐至县**镇**街“**茶楼”等地方利用麻将以“押对子”的形式经营赌场,其中大概在1月到3月期间,洛某某娃离开过赌场一段时间。被告人洛某某娃与唐某某(已判)、何某甲(在逃)等人在赌场内长期坐一个方位参与赌博,赌博当天输赢各人负责,每天分得大盅盅钱由3人平分,累计获利1万余元。
2019年9月27日,洛某某娃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逃人员登记表、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何某乙等赌客的证言:3.被告人洛某某娃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娃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洛某某娃在开设赌场期间长期积极参与坐庄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洛某某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具有犯罪前科,建议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洛某某娃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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