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洛某某诈骗案)_卡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卡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421211993********,藏族,大专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卡某某**路**号,住昌都市卡某某**镇**小区**单元**楼**号。被告人洛某某曾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昌都市卡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特殊情况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4日因羁押期限届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因被告人洛某某两次传唤均未到案被卡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8日由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洛某某电话询问被害人郭某某是否需要购买手机连号(炸弹号),被害人郭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洛某某以帮助郭某某办理手机连号等为由,分10次从郭某某处骗取10786元;收到款项后洛某某将郭某某的手机和微信拉黑。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洛某某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给被害人办理手机连号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0786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卡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兰英

检察官助理:次旺玉珍

2020年1110

                                     

附注:

1.被告人洛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11页随案移送; 

3.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出具的2份情况说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