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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322001********,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县,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凌晨6时许,在本市城关区**路“**网咖”内,被告人洛某某趁被害人次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现赃物已追回,被盗手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500元。

2019年11月03日凌晨6时许,在本市城关区**路“**网咖”内,被告人洛某某趁被害人次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一部银色oppo牌手机。

2019年11月06日凌晨5时许,在本市城关区**路“**网咖”内,被告人洛某某趁被害人旦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扎西拉宗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洛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一证通、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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