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措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71987********,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山南措美县、住措美县**房、职业***艺术团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措美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被告人洛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由措美县**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措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藏CB****号普通客车(搭乘3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于当日21时13分该车行驶至**路与**路十字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洛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8.8mg/100ml。后被告人被带至医院抽取了血样样本。2020年10月13日,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告人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5、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取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措美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洛 桑
书记员:白 玛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洛某某取保候审在措美县**镇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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