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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41984********,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桑日县,住山南市乃东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接案后于同年12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泽当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洛某某饮酒后驾驶藏C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乃东区西区菜市场出发驶往贡布路**仓库,行驶至山南宾馆时被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分别为:185.3mg/100ml和220.7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77.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乙醇含量达277.24mg/100ml,并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琼

助理检察员:德庆卓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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