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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白某某等盗窃案)_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200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巴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9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巴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513335199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巴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白某某涉嫌盗窃罪、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5日凌晨,洛某某和多某某在巴塘县**镇**村**号门口公路旁边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将其放在巴塘县夏邛镇龙**村**号围墙后离开。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巴发改价证【2020】23号)认证:被盗的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F3PCM6P5DAOO****)总价值为833.00元(大写:捌佰叁拾叁圆整)。

二、2019年8月10日4时许,洛某某和多某某在巴塘县夏邛镇**村**号房屋门前发现一辆摩托车并盗窃,多某某联系桑巴以35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桑巴,多某某分得100元、洛某某分得250元。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巴发改价证【2020】31号)认证:被盗的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F3PCL3P6BD00****)总价值为833.00元(大写:捌佰叁拾叁圆整)。

三、2020年8月8日1时许,多某某和洛某某在巴塘县**镇**路**号门口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将摩托车藏匿在巴塘县**村**号多某某的姑姑家。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巴发改价证【2020】30号)认证:被盗的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F3PCM6P7HAO1****)总价值为2433.00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叁圆整)。

四、2020年8月17日晚23时许,洛某某和白某某在夏邛镇**局门口盗窃一辆摩托车。白某某电话联系多某某让其帮忙销售,多某某以2000元价格卖给次某某,从中获利500元,白某某和洛某某各分得750元。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巴发改价证【2020】27号)认证:被盗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LCLPJLA8JA40****)总价值为2833.00元(大写:贰仟捌佰叁拾叁圆整)。

五、2020年8月23日晚23时许,洛某某和白某某在巴塘县**镇**巷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予次某某。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巴发改价证【2020】25号)认证:被盗的新阳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AZPCKLB7FB18****)总价值为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圆整)。

六、2020年9月5日晚23时许,洛某某和白某某在巴塘县**镇**巷街**号房屋门口盗窃一辆摩托车,后两人将盗窃的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次某某,白某某、洛某某各分得650元。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巴发改价证【2020】29号)认证:被盗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LCLPJLA4JA40****)总价值为26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圆整)。

七、2020年9月10日晚21时许,白某某在巴塘县**镇第二贸易市场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停放在龙王塘佛塔附近,让洛某某将该摩托车卖掉,洛某某明知摩托车是盗窃来的赃物,依然将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曲批,洛某某与白某某各分得1000元。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巴发改价证【2020】28号)认证:被盗的康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EAPCK5AXK0A0****)总价值为35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圆整)。

八、2020年9月13日晚23时许,洛某某与多某某在巴塘县**镇**巷**号房屋门口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将摩托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曲批。(巴发改价证【2020】26号)认证:被盗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LCLPJLA0HA40****)总价值为26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圆整)。

九、2020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洛某某和白某某在巴塘县**镇**酒店旁边新修的一栋房子里,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将摩托车推到甲英乡和地巫乡搬迁点岔路边一土堆中间藏匿。(巴发改价证【2020】24号)认证:被盗的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LCLPJLA5GA40****)总价值为2767.00元(大写:贰仟柒佰陆拾柒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白某某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多某某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琪

检察官助理:魏毓斌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洛某某、白某某、多某某现羁押于巴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4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6.换押证3份。

7.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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