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住白某某**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白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白某某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8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某某**,住白某某**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白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白某某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洛某某与泽某某经预谋后,在白某某建设镇亚通路上段47号将停放的两辆未上方向锁的摩托车,滑行至县中学大门左侧的巷道内,将其线路拆卸发动后盗走。经白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牌照为川******摩托车价格认定为2166元人民币,未上户摩托车价格认定为916元人民币,两辆摩托车价值共计3082元人民币。作案后,被告人洛某某、泽某某主动到白某某城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刚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洛绒、泽仁翁甲取保候审在白某某**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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