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小区**单元**。因预谋抢劫,于2005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房。因预谋抢劫,于2005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9月11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3月29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5日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孙某某及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洛某某、张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太原街购买二把刀具然后寻找抢劫目标伺机作案。二人步行至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走进**商行内掏出各自所持刀具,洛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孙某某,孙某某受伤后晕倒在地;张某某则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42岁),王某甲将店门玻璃撞碎并倒在店门口死亡。洛某某将店内收银用的木箱拿走,与张某某逃离现场,二人将所使用的刀具随手扔掉,然后在胜利路乘坐出租车到太原街下车,将木箱内约300元人民币拿走并将木箱扔掉。经鉴定,王某甲系因左下颌角前侧创口造成右颈总动脉、右颈内静脉、右胸廓内动脉、右锁骨下静脉一小分支及右肺上叶破裂,剑突右上创口造成肝脏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孙某某腹部外伤造成肝脏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躯干及双上肢损伤遗留创口及手术切口愈合疤痕累计长89.1厘米,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8年9月4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年9月10日,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将被告人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箱及其照片等;
2.书证:户籍信息证明、病案首页、出院总结、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出狱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3.证人王某乙、袁某某、陶某某、某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等;
7.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约300元人民币,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王欢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洛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六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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