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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洛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稻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94********,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现住甘孜州稻城县****局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98********,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现住乡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稻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洛某某、丁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晚在稻城县央金玛演艺中心因琐事与泽某某等人发生矛盾。之后洛某某与丁某某回到住处后,又准备出门吃宵夜。洛某某在住处找到一把菜刀携带在身上,丁某某找到一把水果刀携带在身上。两人出门后,在稻城县政务中心外遇到了泽某某等人,随后双方准备到小秋烧烤吃烧烤,走到中国联通营业厅外时,洛某某与人走在前面,丁某某与泽某某等人走在后面,丁某某与泽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丁某某使用水果刀将泽某某划伤,在其他人员劝阻丁某某时,洛某某从前面返回,使用菜刀砍了泽某某头部一刀。经鉴定,泽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洛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前鑫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稻城县**镇**局宿舍家中.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乡城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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