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5********,藏族,农民,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德格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1日进行受案登记,并作出立案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德格县公安局对其作出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10月9日经我院同意批准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刑警大队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德格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泽某某通知到中扎科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主动上交一支仿“半自动”步枪(枪身编码:8106855),步枪子弹两发,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和两发子弹来源于其岳父死后遗留下来的(其岳父遗留枪支来源不清楚下来的),后被告人一支将枪支和两发子弹藏于家中从未使用过。后德格县公安局将该枪支和弹药送检,2020年9月15日疑似枪支检验结论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告人泽某某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枪事实,并主动上交枪支和子弹,可认定为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破案经过,鉴定意见书,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祺钦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泽某某现拘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48页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案件移送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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