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5********,藏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乡**村**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泽某某通过其“爸爸去哪儿了****”手机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零部件,在**乡**村**维修部自行改装制造成射钉枪。泽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交代射钉枪存放位置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泽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发射非制式弹药,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尕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泽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华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泽某某现居住于马某某市市**乡**村**组。
2.起诉书8份、侦查卷3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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