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421291988********,汉族,高中文化,西藏芒康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芒康县**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彭彦林律师,联系电话18380210508。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泽某某在本市武某某耍都天湖风情酒吧饮酒期间,趁隔壁桌顾客被害人黎某某不注意之机,将黎某某放在身旁卡座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4元)。黎某某发现手机丢失,遂联系酒吧工作人员并报警,泽某某又伺机将手机放回黎某某所在卡座。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泽某某挡获。案发后,泽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88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晴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泽某某现取保候审(同事联系电话1570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