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200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渠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6日被石渠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被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被告人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泽某某和四某某(另案处理)和卓某某、泽某某四人酒后骑摩托车返家途中,经过**镇小学,遇见本案受害人才某某和丹某某,才某某和丹某某误将被告人泽某某和四某某认错,并向其打了招呼,才某某、丹某某发现认错人后向被告人泽某某和四某某致歉,被告人泽某某和四某某认为其行为是在故意挑衅,于是心里不满,随后将才某某、丹某某叫上车,并带至**镇赛马场,在赛马场内,被告人泽某某和四某某要求受害人才某某、丹某某必须要做出赔偿,并殴打了两名受害人,且在两名受害人处强拿硬要了两部手机及一根皮带。经鉴定:涉案的两部手机的价格为2220.00元。被告人泽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的两部手机、一根皮带、作案工具藏刀两把;
书证: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
证人证言:证人泽xx、卓xx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丹某某、才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石渠县**乡**村;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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