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3********,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市场**库。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泽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58号附4号“资格烤羊肉串”店用餐,因邻桌用餐的陈某某与老板发生纠纷,其上前劝解过程中将陈某某推倒在地并扇其耳光,后群众报警。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抚琴派出所民警谢某某等人接警到达现场,要求泽某某到所配合调查。被告人泽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手击打民警谢某某面部,造成谢某某鼻部软组织挫伤,后被民警当场挡获。被告人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取得了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泽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泽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泽某某已取得民警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泽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泽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