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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交通肇事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85********,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九寨沟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泽某某驾驶无号牌垃圾运输车从九寨沟县漳扎镇向九寨沟县黑河桥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国道544线34km8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九寨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泽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泽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班某某的证言;3.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等;5.被告人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泽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泽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4月11日

附:1.被告人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九寨沟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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