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1********,藏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1********,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2时许,经被告人刘某某提议盗窃,其和泽某某到达二人阿坝县**茶楼,被告人泽某某进入茶楼,刘某某则继续向茶楼楼上走去,泽某某将茶楼吧台处被害人克某某的黑色挎包盗走,出门碰见刘某某,二人立即离开,在**广场内的巷道内打开挎包将2串红色珊瑚、2串佛珠、人民币135元拿走,将挎包及挎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笔记本等又丢回**茶楼门口,随即在阿坝镇**停车场附近的一茶楼内将珊瑚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某,随后被民警挡获。经鉴定,涉案珊瑚、佛珠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2596元,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2731元。涉案物品和现金已起获并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串红珊瑚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泽某某和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金卓玛
2020年3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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