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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一某某等盗窃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4********,藏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0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一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2********,藏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0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6********,藏族,文盲,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0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7********,藏族,文盲,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0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执行逮捕;经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孜州公安局水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一某某、仁某某、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泽某某、一某某、仁某某、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位于雅江县**道出口左侧院坝内的桥板40张,后销赃。经雅江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40张桥板的价格认定共计168000元。被告人泽某某参与盗窃两次,涉案金额168000元,被告人一某某、仁某某、多某参与盗窃一次,涉案金额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一某某、仁某某、多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顺达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泽某某、一某某、仁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二册,补充侦查卷二册。

3本案被盗物品桥板以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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