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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初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泽某某初,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69********,藏族,四川省乡城县人,文盲,住四川省乡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经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初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泽某某初在阳高县**镇**村家中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发生冲突,被害人赵某某在劝阻时被泽某某初用菜刀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生前由单刃锐器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刁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泽某某初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法医门诊尸体检验报告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初持刀砍击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泽某某初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单页材料伍张、光盘陆张。

3.证人名单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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