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1010号
被告人泮某某,男,1979 年5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9******** ,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慈溪市*甲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慈溪市**村**队。因本案于2018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7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9日,该院以甬检交诉字(2018)1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5月,被告人泮某某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他人名义在本区梅山先后注册成立了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乙鞋业有限公司、宁波*丙鞋业有限公司。同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泮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上述3家公司先后虚开了销货单位为新疆乌鲁木齐西北**毛发制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 904 77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 037 445.73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波市税务局稽查三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汪某某、常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泮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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