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泮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5********,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泮某某在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号**涮涮锅上班期间,趁店内无人之际,盗得吧台中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泮某某利用在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号**涮涮锅上班期间盗得的店门钥匙,进入店内,盗得吧台中的现金人民币1690元。
3、2020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泮某某至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街**号中国**彩票投注站附近,在彩票投注站老板娘叶某某离站后,进入投注站隔壁的过道,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刮刮乐彩票面值9040元、苹果6手机一部(经龙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54 元)、现金人民币28元。后泮某某将盗得的刮刮乐彩票通过硬币逐一刮开,并在2020年10月19日开始,分别在浙江省龙泉市、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多个中国福利彩票站进行兑奖,兑得奖金人民币2680元。
综上,被告人泮某某三次盗窃共计人民币14492元。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泮某某退赔被害人章某某,取得章某某的书面谅解。2020年10月5日,泮某某被龙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彩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管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处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志锋
检察官助理 雷晓晓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泮某某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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