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泮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下各镇**村**号。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9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0日因卖淫嫖娼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21日间,被告人泮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骑电动三轮车到仙居县官路镇东张村子园湾隧道西侧出口工地盗窃各类电线、废铁,共计窃得各类电线约3 500千克、废钢板约600千克,销赃所得9 000元左右。经价格认定,被盗的废钢板价值人民币1 200元,被盗电线的价值因无实物无法认定。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泮某某在本县安洲街道酒坊巷附近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病历复印件、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泮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来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参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泮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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