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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泮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无锡市惠山区西漳泮某某浴场,住无锡市惠山区**路**号泮某某休闲浴场(户籍地为浙江省台州市**县**镇**村**路**单元**号)。被告人泮某某曾因对违法犯罪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于2018年3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泮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顾磊,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泮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泮某某及辩护人顾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泮某某在其经营的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号泮某某浴场内容留卖淫女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向他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12月11日至17日间,被告人泮某某在其经营的泮某某浴场内容留卖淫女王某甲向他人卖淫9次。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泮某某在其经营的泮某某浴场内容留卖淫女王某甲向王某丙、姜某某卖淫;容留卖淫女王某乙向汪某某、朱某某卖淫;容留卖淫女谢某某向顾某某等4人卖淫。公安机关当场扣得被告人泮某某使用的OPPO手机1部、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泮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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