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泮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2时34分许,被告人泮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F****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光明西路百家乐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身体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泮某某陪同被害人至仙居县人民医院。后陈某某朋友 报警,民警到医院后发现泮某某身上有酒气,遂对泮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经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泮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资料、车辆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泮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泮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检察官助理:赵江燕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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